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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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支付代偿保险理赔款15827.32元、保险费1719.43元。并以上述两项费用合计17546.7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零点五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35.5元(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雷*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