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8月14日的利息382,125元; 二、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梁**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在约定的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再加收借款利率的50%计算,向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罚息; 三、被告朝阳县瓦房子镇众兴锰矿石经销处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21,739元,由被告梁**、朝阳县瓦房子镇众兴锰矿石经销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