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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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鸿昇企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山市振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支付转让款447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损失(以44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振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6元,减半收取4143元,诉讼保全费2848元,合计6991元,由被告***、***、中山市振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