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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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5009.23元; 二、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13209元; 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陪护费13209元; 四、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 五、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 六、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额62392.23元,核定给付33967.23元,占争议标的额的54.44%,案件受理费67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56%即309.76元,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54.44%即370.14元。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所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