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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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 鄄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胜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货款1289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89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9元,由被告张胜松负担2924元,由原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负担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