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4民初307号 原告:***,男,东乡族,文盲,农民,生于1946年7月8日,住***。 被告:***,男,回族,生于1994年8月16日,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152——158号山水名庭综合商业用房5层。 法定代表人:付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瑞祥,系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0日11时20分许,被告***驾驶甘NN6325小型轿车沿甘大线行驶至S309101KM+100M广河县祁家集镇寺后子路段,与被告穆林云驾驶相对方向左转弯的甘NU6958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经广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第622924120190000013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被告穆林云负主要责任。后原、被告双方就事故赔偿金及其他费用赔偿协商未果,导致纠纷发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合计25879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14556元,伤残赔偿金17974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59409元,其中不包括二次手术费、后续治疗费。 (赔付款59409元汇入买家巷法庭内勤马海刚农行卡为6228483368213179375的账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计643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吉平 人民陪审员 马德华 人民陪审员 马有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海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