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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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绿源新能源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揭阳市绿源新能源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98982.1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213元,被告揭阳市绿源新能源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37元,被告揭阳市绿源新能源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