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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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宇融科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 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民终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宇融科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波,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宇融科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华宇融科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盛华平 审判员石天旭 审判员朱海波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崔瑶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