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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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 宁德市揽晟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借款本金109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3月25日的利息、罚息为7307.35元;之后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仍按《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若***、***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有权以***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湖御景)16幢605室房产折价或者以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若***、***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有权***、***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折价或者以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若***、***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有权***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折价或者以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六、***、***、***、***、***、***、宁德市揽晟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德市揽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1元,减半收取计7360.5元,由***、***、***、***、***、***、***、***、宁德市揽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