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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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借款本金213160.94元,利息51574.02元(截至2019年11月19日),合计264734.96元,并支付后期利息(以本金213160.94元为基数,利率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违约金6355.05元(截至2019年11月19日),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1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高为每月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66元,保全费179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纳受理费5134元,保全费179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给付原告或在执行过程中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