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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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变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41200.53元; 三、变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72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7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131元,由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3084元,由***承担59元,由***承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收取3116元,由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3066元,由***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