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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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凯运投资有限公司 抚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抚州市贛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鹰潭凯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于2017年4月10日解除; 二、被告鹰潭凯运投资有限公司在十日内向原告抚州市贛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33,235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具体数额以11,433,2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判令原告抚州市贛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已施工的工程,在上述工程款11,433,23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令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在1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抚州市贛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44元,由被告鹰潭凯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2,338元,被告***、被告***对其中的85,37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抚州市贛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