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求精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639590.12元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自2016年12月26日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为111459.23元,自2017年9月1日起至付清4639590.12元之日止,以4639590.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408元,由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270元,由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138元。鉴定费18000元,由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23元,由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7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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