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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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200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6000元,合计赔偿***62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200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6000元,合计赔偿***62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在其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计10000元。 四、***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计1369.35元。 五、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负担115元,***负担300元,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重新鉴定费91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负担,款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向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