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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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霍山东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计119752.87元,比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已垫付费用10000元,还需支付原告***109752.8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42841.6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3000元; 上述款交本院转付(账号:12×××67,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霍山城郊分理处,请在汇款单注明本案案号和当事人姓名)。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