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欧柏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博晟焊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桥焊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抚顺星捷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有效;

二、被告抚顺欧柏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抚顺星捷经贸有限公司货款19313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起,以本金1931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9元、保全费1486元,由被告抚顺欧柏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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