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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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10***)有效;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偿付贷款本金68363.61及利息1278.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本息合计69642.64元,并承担2019年8月23日至贷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对坐落于抚顺经济开发区文曲街刘尔小区17#-4-503号(建筑面积71.36平方米)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含罚息、复利),如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剩余归被告***所有,如仍不足,由被告***继续清偿。 以上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付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