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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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8188元(其中给付原告***22388元,此款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扬州珠江支行账户,账62×××777;给付被告***5800元,此款汇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扬州江都支行账户,账62×××966);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7)。 |
裁判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日期 | 2018-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