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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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汕尾市和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2653.09元。

二、被告***、汕尾市和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7251.2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5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2.77元,由原告***负担190.77元,被告***、汕尾市和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2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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