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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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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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9294.6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款29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4元,由被告***负担1104元,原告***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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