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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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02578.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7712.32元,原告***取得上述赔偿款后即返还被告***垫付款16000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50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