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沧州坤亮车辆救援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北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09071元。款项汇至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县会川路支行,账号:62×××7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6-30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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