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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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徐建敏医疗费为89172.9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0元,扣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还应赔偿医疗费39586.48元[(89172.96元-10000元)×50%],其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徐建敏医疗费13586.48元,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给付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26000元;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建敏医疗费7917.296元[(89172.96元-10000元)×10%]。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建敏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建敏残疾赔偿金104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建敏残疾赔偿金26853.5元[(157707元-104000元)×50%];被告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建敏残疾赔偿金5370.7元[(157707元-104000元)×10%]。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建敏车辆损失费600元; 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建敏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6300元×50%);被告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建敏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6300元×10%)。 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建敏被扶养人生活费3381元(6762元×50%);被告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建敏被扶养人生活费676.2元(6762元×10%)。 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建敏误工费7201.24元(14402.47元×50%);被告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建敏误工费1440.24元(14402.47元×10%)。 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建敏交通费250元(500元×50%);被告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建敏交通费50元(500元×10%)。 九、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建敏护理费4943.5元(9887元×50%);被告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建敏护理费988.7元(9887元×10%)。 十、驳回原告徐建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九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5元,原告徐建敏负担62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1700元,被告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9元。诉讼中鉴定费共计5470元,原告徐建敏负担136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3712元,被告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