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东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威海英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威海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威海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山东东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9,000,000元及违约赔偿金(赔偿金以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山东东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34,788元,由被告***、威海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0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威海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60,000元,由被告***、威海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