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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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7877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以1178771.2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714496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9316元,减半收取1965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04元,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9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30元,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5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