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重庆中规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重庆中规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于2017年6月24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重庆中规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161.94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6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61.9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驳回原告重庆中规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0元,由被告重庆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