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民生建材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民生建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3474637.5元,支付截至2018年8月17日的利息56417.5元、复利349.08元以及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5%上浮50%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5%上浮50%计算;已支付的3.03元予以折抵); 二、被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民生建材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47.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947.53元,由被告重庆民生建材厂、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6288.23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56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