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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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借款本金52484.88元、利息6759.53元(利息计至2019年6月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对***提供的抵押物(闽G×××××的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03元,由***负担(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