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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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医疗费1466.83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100元,赔偿原告***交通费100元。 二、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0159.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168元,由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9.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