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宁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4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562.4元(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为19562.4元)。 二、被告***承担原告宁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8900元。 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