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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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借款本金36606861.67元和相应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6606861.67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235%计收逾期利息,以及未支付的逾期利息403785.95元); 二、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支付律师费70200元; 三、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 四、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对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所抵押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官坝路399号商业房产105套[302房地证(押)2015字第01470号],以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3700万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为限,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可以与重庆黔阳商贸有限公司协议,以登记号为500900001083784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书【(渝黔)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4519号】项下重庆黔阳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重庆黔阳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可以与重庆市黔江区绿泰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以登记号为500900001083785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书【(渝黔)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4520号】项下重庆市黔江区绿泰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重庆市黔江区绿泰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七、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661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245661元,由重庆市永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黔阳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绿泰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50000元,鉴定工作外出费用4699元,由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