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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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3,500元、拖车费600元,以上共计26,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汇入原告***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卡号为62×××79的银行卡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