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衢州稻草人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正炎家庭农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3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 二、衢州市衢江区正炎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衢州稻草人农业设施有限公司55454元及利息,利息以5545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结清止; 三、驳回衢州稻草人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衢州市衢江区正炎家庭农场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355元,由上诉人衢州市衢江区正炎家庭农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