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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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27780.3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丽水市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丽水市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