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州太和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晨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锦州太和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0月30日签订的锦银总行2018年个借字第XXX号《个人借款合同》于2020年3月26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锦州太和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511,375.00元(本金500,000.00元、利息11,375.00元,利息以5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逾期罚息以5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1日始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原告锦州太和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和***名下坐落在XX市XX区XX街XX号(XX房权执字第XXXX号)抵押房屋、***和***名下坐落在XX市XX区XX街XX号[XX国用(2011)字第000XXX号]抵押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锦州晨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辽G×××××和辽G×××××重型半挂牵引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锦州晨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7.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锦州晨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