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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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1民初23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倩,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辽阳市安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井家,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喜顺,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石金鹏,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阳市安顺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而原告***却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祁生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王姣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