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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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558.16元、利息2056.36元,共计5614.52元;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执行; 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