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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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凯盈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20万元、利息28778.34元,并支付从2017年11月4日起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2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28778.34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1000元; 被告***、重庆凯盈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载明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不能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X号附X号X-X号的房屋、***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X号附X号国际家纺城X幢X-X的房屋、***和***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正街X号民生小区X幢X-X#的房屋、***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南路X号南城小区X幢X单元X-X号的房屋、***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X号X-X号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44.30元,由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5元,由九被告负担14429.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