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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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7月21日按年利率10.8%计算;自2019年7月22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算。 二、被告***、***以借款抵押财产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敦化一路55-3号的不动产(权证号:沈房权证市和平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333414号)处理后优先受偿。 如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