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市惠雅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惠雅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8062757.32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7月19日的利息103799.85元、复利847.7元以及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其中,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以18063128.5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借款本金18062757.32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5%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已支付的0.03元予以折抵); 二、被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惠雅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所负前述第二项担保债务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64.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5264.46元,由被告重庆市惠雅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1452.77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381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