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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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 新宁县崀山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01714.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并请汇入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19,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由本院转交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8元,由被告新宁县崀山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