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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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120517.8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5元、鉴定费5450元,合计6039.5元,由被告***、微山县宏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