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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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镇坪县鑫盛石料有限公司 四川鑫锦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镇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锦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X路XX镇高速LJ-16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未结工程款530094.50元,冻结期限一年,即2020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镇坪县鑫盛石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