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4-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分公司
京山春风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京山春风汽运有限公司赔偿款138132元。

二、驳回原告京山春风汽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7元,由原告京山春风汽运有限公司负担5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负担1531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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