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亲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亲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及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物业服务费55620.6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亲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以2927.4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6日起计算,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对应物业服务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亲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重庆亲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负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