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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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代偿款40699.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保险费2724.66元。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