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港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强力钢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5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1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58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16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