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利凯隆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利凯隆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以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至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00元,由被告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利凯隆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垫付,限九被告随前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07-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