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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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 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274.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24478.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被告***各自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