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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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施甸县人民法院(2019)云052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施甸县人民法院(2019)云052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被告保山蓝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66,400.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计2,235元,由上诉人***负担421元,由被上诉人保山蓝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70元,由被上诉人保山蓝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28元,由上诉人***负担8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