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山蓝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保山蓝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包装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施甸县人民法院(2019)云052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施甸县人民法院(2019)云052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被告保山蓝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66,400.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计2,235元,由上诉人***负担421元,由被上诉人保山蓝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70元,由被上诉人保山蓝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28元,由上诉人***负担8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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